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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章  葬禮》

1.鳥葬

葬禮依各地習俗、信仰各有不同,約而言之有四,即:土葬、火葬、水葬與鳥葬。此四法由來已久,據《南史》所載:「死者有四葬,水葬則投之江流;火葬則焚為灰燼;土葬則瘞埋之;鳥葬則棄之中野。」

 

鳥葬行之於西藏,作法為棄屍於野,任鳥啄食。遺體送至荒郊後,吹奏一螺旋形法器,禿鷹旋來啄屍。頭骨部分較堅硬,恐禿鷹啄食不動,乃以刀刃或石塊敲擊之,以利鷹食。藏人重往生,冀求靈魂升天,咸認色身填於鳥腹,魂魄亦隨禿鷹翱翔而升天。亦有落後地區,設「棄屍林」,棄屍於林內,任飛禽、野獸食其腐屍。東瀛京都鳥邊山,迄至中世,猶盛行風葬。作法為放任遺體風化,其間自必有禽鳥前來啄食。故「棄屍林」、「風葬」與「鳥葬」名雖異而體實同。拜火教沿襲風葬至今,印度孟買某處,為當今世上唯一純拜火教徒社區,彼於該市內哥拉巴山,設一名為「沈默之塔」之風葬處。每遇葬儀,該處上空必有禿鷹、烏鴉來集。

 

《窮神祕苑》:「頓遜國...其俗,人死後鳥葬。將死,親賓歌舞送于郭(郭,外城)外。有鳥如鵝而色紅,飛來萬萬(萬萬,數量極多之意。),家人避之。鳥啄肉盡乃去,即燒骨而沈海中也。」頓遜為南海古國名。足見鳥葬非行於一時一地,然以「慎終追遠」為務之中國,恐難以接受。

 

 

2.水葬

 

水葬者,顧名思義即葬之於水。作法有二,一為將整具遺體綑以繃帶,行宗教儀式,始投之於海。行水葬者,多遵亡者遺願——願與大海常存,或為海軍亡故於軍艦上,或遺體遠在外地,不便運回,乃採行之。倘亡者為海軍,則將遺體綑紮畢,行軍禮始投之於海。證件、遺物交還遺眷。

 

另一水葬方式為,火化後,將遺骨磨成灰,撒於大海。亦有將骨灰混合麵粉,製為丸狀,餵食飛禽、水族者。然骨作麵丸,須將骨研成細粉,以羅斗篩之,與麵粉無異方可,以免小魚食之鯁刺於腹。

 

 

3.土葬

 

土葬者,將遺體納入棺槨而埋之,為中國傳統安葬方式。然土葬須具備諸條件,若經濟寬裕,略有田產,可葬於自家土地,不與旁人混雜,倘家無恆產,唯棲身公墓、亂葬崗。然每年皆有人亡故,是以年有新塚,如是層層相疊,俟三年五載,恐連墓碑亦難尋獲。縱令墓塚猶在,亦難免荒煙蔓草,尋覓耗時。

 

土葬須慮及風水、地理。修行工深者,心無所著,所見所處皆為好地理、好風水。然於凡夫,則不可言無。就物理學觀點而論,歷經風之侵蝕、水之阻隔,所生之影響或改變,謂之風水。如棺旁水路,阻擋孔洞,令棺內缺氧,無法產生細菌或電解物質以分解屍體,致屍身不爛,遂成「蔭屍」。以科學知識,即可解釋風水成因。

 

一地主之子皆為博士,地理師建議彼等,將雙親葬於某處。彼等斥為迷信,另行覓地安葬。詎料,葬後三載,兄弟中三人相繼辭世。地理之說,焉可言無?實則,地理為一客觀環境,不識修行者,未能主宰自心,受環境影響自不待言。筆者俗家家人嘗求卜,謂祖墳傷及四房。筆者行四,今既出家為僧,何來四房?故倘能致力修行,地理之說,影響不大。

 

土葬後,俟遺體腐化殆盡,尚須撿骨。據云,男眾喜見美色,故雙目先爛;女眾多造口業,爛自嘴始,待屍身全爛,須四個月至半年。

 

中國人謂「入土為安」,然土葬講究甚夥,兼且費錢耗地,入土是否平安,尚待商榷。

 

 

4.火葬

 

印度葬法之一,又作荼毘,意指焚燒遺體,埋其遺骨。佛世前,印度即視此法為正葬。後阿難入定,見群鬼奪屍,知有守屍鬼,是以出家淨眾亡故採火化,以去其我執。佛涅槃後荼毘,佛教徒遂廣泛採行。迨佛法東來,僧皆火化,唐宋佛法興盛,高人達士亦多火化。唯儒家以此為背孝非禮之舉,故宋高宗明令禁行民間。

 

火葬於我國未能普遍行之,除儒教影響,另有下述二項因由:一者,以烈燄焚屍,必生劇痛;二者,人既亡故,復以火焚,豈非又死一次。殊不知神識既已離體,色身僅為軀殼,不復感受疼痛。且火葬符合衛生原則,不若土葬者,遺體遭蟲蟻咬囓,其窘況非如火化,可一舉解決。歷代高僧,多行火化,以人之煩惱,係由我執身見為根本,乃至婬慾等大患,皆由此起。欲了生脫死,求神識得所,不拘僧俗,均當火化。焚之,則知此非我而不復耽著。

 

日本、西藏,亦行火化。西藏復有火化修法。視遺體為亡者之罪業,藉烈火淨化其染污,轉化為智慧之光。印度、尼泊爾等國,亡者不入棺,裹以薄布,以肩輿(小轎)送至火葬場。

 

火葬既毋須講求地理、風水,又省時節約,兼有益於亡者神識之超升。家屬可將火化遺骨安置寺院,由出家眾誦經超度,兼以早、晚課之薰習,尚能聊種善根,復以講經、打七及諸法會功德回向之,令消宿業,培植冥福,終至成佛。

 

火化後,倘遺骨呈黑色,有二種可能:一為亡者久病,長期施打藥物所致;二為惡業過重,助念無效。若為後者,當多做功德、行善布施,回向亡者。

 

目下災禍頻仍,客死異鄉、溺斃、失蹤、空難等,時有所聞。倘因意外,未尋獲屍體,應於寺院設牌位超度之。

 

 

5.基本原則

 

生死事大,每值喪事,親友輒來獻策。囿於宗教、風俗互異,所提建議南轅北轍,令喪家無所適從。世風日下,無奇不有,甚或於送葬時,聘清涼歌舞團,大跳艷舞。邪風至此,令人匪夷所思。家屬最應把握者,為臨終及斷氣後十六小時內之助念及注意事項,餘者雖不免隨順世俗,但宜從簡。避免鋪張浪費、虛排場面,可將喪葬費用,轉作弘法利生、救濟貧困之事,以培亡者冥福。

 

喪葬事宜,應合情合理,可恭請出家淨眾指導,或委託代辦佛教儀式之葬儀社籌辦。一切儀節但求莊嚴肅穆、簡單隆重,於死亡應有正確認識,庶幾不致迷信妄為。治喪畢,經書、佛像等當妥善處理,若不用,可與人結緣。

 

 

 

 

 

勤修清淨波羅蜜  恆不忘失菩提心

滅除障垢無有餘  一切妙行皆成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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